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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促进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试行)

时间:2017-04-26 10:41 点击:
    为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构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吸引优质企业和资本进入我市,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新设立的金融或类金融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持牌机构。
    (二)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资金中心、研究中心、营运中心(如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灾备中心、审批中心、呼叫中心等)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
    (三)基金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担保、融资租赁、典当、保险经纪、保险代理、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公证、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金融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落地激励政策
    1.新引进的银行总行,保险、证券公司总公司,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入驻后增资的,按新增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单家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省级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0万元。
    3.新引进银行市级分行,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4.新引进旗县级支行或辖内机构新设立的旗县支行,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40万元;村镇银行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5.新引进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300万元。
    6.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入驻后增资的,按新增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单家机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7.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8.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业务激励政策
    1.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按照当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增量的80%给予奖励。
    2.鼓励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机构为乌兰察布市融资,单笔融资金额1亿元以上且成本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之内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鼓励成立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以其当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90%给予奖励。
    4.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单笔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单笔奖励投资企业10万元。
    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三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信用担保,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机构,按其年末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高管奖励政策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新引进或新设立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等持牌机构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人员),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等类金融及相关服务机构高管人员(指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的人员以及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在我市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5年内地方政府按照90%给予奖励。
    2.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高管人员(企业合伙人)除“工资薪金”外,股权转让、分红等其他所得以及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按照80%给予奖励。
       (四)营业用房费用补贴政策
    1.入驻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的机构,前3年免收房屋租赁费,第4~5年收取50%(三免两减半)。
    2.入驻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的机构自主个性化装修的费用,按照营业面积每平米给予200元补贴。
    3.中心城区以外旗县市,新引进或新设机构的营业用房费用补贴政策,由当地政府决定。
       (五)员工租房费用补贴政策
    市政府负责在中心城区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和众创大厦附近提供具备入住条件的公租房。对于符合入住公寓型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按照租金50%的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对于符合入住宿舍型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按照租金60%的比例给予租房补贴。员工租房费用补贴政策实行“一年一议”,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上市或挂牌执行《乌兰察布市落实证监会IPO扶贫意见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若干优惠政策》。
    (二)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的,基金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首期缴付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所有投资者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基金企业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企业单个投资者出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基金企业的资金应委托本地银行进行第三方资金托管。
    (三)基金管理人在市内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5年。基金企业备案6个月发行产品后,分期享受落地激励政策(具体另行规定)。
    (四)设立“乌兰察布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用于兑现本优惠政策。
    (五)市政府对金融机构按年考评,根据其业务发展情况及对我市经济社会的贡献程度,对先进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六)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举办金融论坛、路演、培训、会展,创建全国性的电子及纸质金融刊物,经认定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力的,给予一定费用补助。
    (七)对于与市政府签订委托合同,协助成功引进金融、类金融机构的机构或个人(包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推荐并最终在乌兰察布市落地的项目),将其落地后每年开展业务获得奖励资金的10%(或由中介机构与金融、类金融机构协定比例或定额)奖励中介机构或个人。
    (八)工商、税务、招商、公安、商务、人民银行、银监、保险协会等部门在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为入驻的机构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市金融办成立金融服务公司,搭建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提供后勤保障等服务。
    (九)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承诺书,承诺该机构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五年,未满五年转出或关闭的,需返还全部优惠所得。
    (十)本政策暂定执行5年,到期后视情况再调整。
    (十一)本政策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海军 13947412182
    (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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